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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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