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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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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6 條,當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之間需要進行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時,則適用國內的相關法律規定。此外,該請求的執行需經由法務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及香港、澳門的權責機關相互合作進行。 範例:假設臺灣地區需要協助調查一起涉及香港的刑事案件,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6 條,法務部會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出請求,並與香港的權責機關進行合作,以便成功執行調查行動。

立法沿革 1

(1070410 制定)

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立法理由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在我國現行法制架構下,與香港及澳門之關係另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為杜爭議並符實際需要,爰在現行與港澳關係之法制架構下,於本條規定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0410 制定)

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在我國現行法制架構下,與香港及澳門之關係另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為杜爭議並符實際需要,爰在現行與港澳關係之法制架構下,於本條規定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之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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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6 條規定:「臺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香港、澳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