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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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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35條的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將適用該法的規定。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法務部和大陸地區的權責機關彼此之間需要相互合作。然而,對於具體的合作方式和流程,範例中並未提供相關資訊,且我也無法提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1070410 制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立法理由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在我國現行法制架構下,大陸地區並非前開所指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為杜爭議並符合實際之需要,爰在現行兩岸關係之法制架構下及配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條有關聯繫主體規定,於本條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0410 制定)

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義之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但在我國現行法制架構下,大陸地區並非前開所指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為杜爭議並符合實際之需要,爰在現行兩岸關係之法制架構下及配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三條有關聯繫主體規定,於本條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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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5 條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準用本法規定,並由法務部與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