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第5條,如果扣押的毒品符合醫療、研究或訓練的使用目的,在銷燬之前,保管機關應按照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公告,各相關機關可以根據該規定向該檢察機關申請領用這些毒品。 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 扣案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機關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燬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