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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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當法院判處十二歲以上但未滿廿一歲的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但該感化教育尚未執行時,少年可以被轉送到少年輔育院進行執行。這意味著當法院判決一位少年應接受感化教育時,如果感化教育尚未實施,該少年可以被送到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臺灣台南高等法院106年度涓字第39號刑事判決。在這個案例中,一名未滿廿一歲的少年被判處接受感化教育,但感化教育尚未開始執行。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該少年可以被轉送到少年輔育院進行感化教育的執行。
- 少年輔育院條例法規
- 感化教育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輔育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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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