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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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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院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當法院判處十二歲以上但未滿廿一歲的少年接受感化教育,但該感化教育尚未執行時,少年可以被轉送到少年輔育院進行執行。這意味著當法院判決一位少年應接受感化教育時,如果感化教育尚未實施,該少年可以被送到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臺灣台南高等法院106年度涓字第39號刑事判決。在這個案例中,一名未滿廿一歲的少年被判處接受感化教育,但感化教育尚未開始執行。根據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該少年可以被轉送到少年輔育院進行感化教育的執行。

  • 少年輔育院條例法規
  • 感化教育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輔育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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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尚未執行之十二歲以上未滿廿一歲少年,其感化教育移送少年輔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