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對於在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已被法院判處感化教育,而現已撤銷保護管束的少年,可以按照少年輔育院條例的規定執行感化教育。這意味著在施行細則第4條的情況下,已經被判處感化教育的少年,在撤銷保護管束後,仍需接受感化教育的執行。具體的案例則需要參考對應的法律資料,以確定該條規定的適用情況。
- 少年輔育院條例法規
- 感化教育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