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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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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護管束經撤銷者,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執行其感化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對於在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已被法院判處感化教育,而現已撤銷保護管束的少年,可以按照少年輔育院條例的規定執行感化教育。這意味著在施行細則第4條的情況下,已經被判處感化教育的少年,在撤銷保護管束後,仍需接受感化教育的執行。具體的案例則需要參考對應的法律資料,以確定該條規定的適用情況。

  • 少年輔育院條例法規
  • 感化教育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 少年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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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前經法院判處感化教育以保護管束代之之少年,其保護管束經撤銷者,依少年輔育院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