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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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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四、金錢:指機關代收容人保管於專戶中之款項,其存入款項以新臺幣、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匯票及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兌付後為限。 五、保管金:指收容人攜帶、外界送入之金錢,及在機關內除勞作金以外之其他所得,在機關所設專戶中保管者。 六、勞作金:指收容人在機關參加作業之所得,在機關所設專戶中保管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2條,文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1. 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或看守所,以及這些機構所設立的分監、女監、分所和女所。 2. 收容人:指被關押或被羈押的受刑人或被告人。 3. 機關長官:指上述機關的首長,以及機關首長授權的人員。 4. 金錢:指由機關代收容人保管在專戶中的款項,包括以新台幣支付的款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匯票,以及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本票。 5. 保管金:指收容人攜帶或由外界送入機關的金錢,以及在機關內除勞作金之外的其他收入,在機關專戶中保管。 6. 勞作金:指收容人在機關參加作業所得到的報酬,在機關專戶中保管。 根據這些定義,該法規規定了機關對於收容人金錢的保管與管理,並確定了金錢的範圍、存放方式和專戶的設置。該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錢的安全及透明,並防止任何不當的使用和流失。例子:如果一位收容人有一筆在機關保管的金錢,根據這個法規,機關應該將這筆金錢放在專戶中進行保管。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本票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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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