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機關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的金錢,機關應該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並登記。這表示當收容人攜帶金錢進入監獄或看守所時,機關必須跟收容人或送金錢給他的人確認金錢的數量並將其登記下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金錢的進出過程能夠被正確追蹤和紀錄,以防止金錢的遺失或濫用。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3條,受刑人家屬所送的金錢必須經過檢查,並由監獄或看守所的工作人員核對數量後登記。例如,如果受刑人的家屬寄送了現金到看守所,看守所的工作人員需要檢查信件的內容,確保信件中沒有違禁物品並核對現金的金額後,再給受刑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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