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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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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機關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對及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的金錢,機關應該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並登記。這表示當收容人攜帶金錢進入監獄或看守所時,機關必須跟收容人或送金錢給他的人確認金錢的數量並將其登記下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金錢的進出過程能夠被正確追蹤和紀錄,以防止金錢的遺失或濫用。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3條,受刑人家屬所送的金錢必須經過檢查,並由監獄或看守所的工作人員核對數量後登記。例如,如果受刑人的家屬寄送了現金到看守所,看守所的工作人員需要檢查信件的內容,確保信件中沒有違禁物品並核對現金的金額後,再給受刑人簽收。

  • 收容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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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收容人攜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機關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