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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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