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5條,有以下解釋: 1. 收容人使用保管金或勞作金,應敘明用途、品項、使用額度或其他事由,送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 根據本條第1項的規定,收容人使用保管金或勞作金時,必須明確說明使用的目的、品項、金額等相關事項,並且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後才可以支出。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錢的使用符合合理的目的,並且有監督機制。 例如,如果一位收容人需要使用保管金購買個人衛生用品,他必須向機關提交申請,並在申請中明確列出所需品項及金額。這項申請需要經過機關長官的核准後,收容人才能使用保管金購買這些物品。 2. 監督機關得基於安全秩序及機關管理等因素考量,訂定收容人在機關內每日購物使用金錢額度上限或其他限制使用事項,由各機關據以執行,並於各機關內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根據本條第2項的規定,監督機關可以考慮安全秩序和機構管理等因素,訂定收容人在機構內每日購物使用金額的上限或其他限制事項。這些限制事項由各機構執行並在機構內公開,以使收容人瞭解。 例如,一個監獄可以設定每位收容人在每天只能使用一定金額的購物金額,或者限制購買某些物品。這些限制可能是為了維護設施的安全秩序或管理需要,同時也提醒收容人了解這些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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