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證,交由收容人收執。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6條,機關在處理收容人的扣款或匯款支出時,應將相關紀錄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並與收容人進行核對。同時,應將相關的收據或憑證交給收容人以供收執。 參考資料: 1. 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105年12月3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2. 台灣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注意事項:就所外送入看守所的物品送入程序及注意事項進行規定,並強調送入的物品必須經過檢查後才能交予受刑人或在押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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