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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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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證,交由收容人收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6條,機關在處理收容人的扣款或匯款支出時,應將相關紀錄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並與收容人進行核對。同時,應將相關的收據或憑證交給收容人以供收執。 參考資料: 1. 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105年12月3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2. 台灣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注意事項:就所外送入看守所的物品送入程序及注意事項進行規定,並強調送入的物品必須經過檢查後才能交予受刑人或在押人犯。

  • 收容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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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機關辦理收容人各項扣款或匯款支出,應登錄於保管金手摺或勞作金手摺,與收容人核對,並將相關收據或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