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收容人因故借提或寄禁至其他矯正機關時,移入機關可以考量其往返時間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准許收容人攜帶部分現金。 2. 在上述情況下,應該讓收容人在領取現金時簽名或捺印在文件上(一式三聯),第一聯給予收容人收執,第二聯與攜帶的現金由收容人交給移入機關,第三聯由原機關保留,並且按照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當收容人重新返回原機關時,也要遵守同樣的程序。 參考資料: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行政院法務部第八十五次常務會使用副本通過。(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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