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收容人因故借提或寄禁至其他矯正機關者,機關得考量其往返時間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准予攜帶部分現金至移入機關。
- 前項情形,應使收容人於領取現金之文件(一式三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連同所攜現金由收容人交付移入機關,第三聯由原機關留存,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收容人移回原機關時,亦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