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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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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容人因故借提或寄禁至其他矯正機關者,機關得考量其往返時間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准予攜帶部分現金至移入機關。
  2. 2.前項情形,應使收容人於領取現金之文件(一式三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連同所攜現金由收容人交付移入機關,第三聯由原機關留存,並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收容人移回原機關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收容人因故借提或寄禁至其他矯正機關時,移入機關可以考量其往返時間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准許收容人攜帶部分現金。 2. 在上述情況下,應該讓收容人在領取現金時簽名或捺印在文件上(一式三聯),第一聯給予收容人收執,第二聯與攜帶的現金由收容人交給移入機關,第三聯由原機關保留,並且按照第三條及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當收容人重新返回原機關時,也要遵守同樣的程序。 參考資料: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行政院法務部第八十五次常務會使用副本通過。(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4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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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收容人因故借提或寄禁至其他矯正機關者,機關得考量其往返時間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准予攜帶部分現金至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