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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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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
人因故
借提
或寄禁至其他矯正機關者,機關得考量其往返時間及生活需求等因素,准予
攜帶
部分現金至移入機關。
前項情形,應使收容人於領取現金之文件(一式三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連同所攜現金由收容人交付移入機關,第三聯由原機關留存,並依
第三條及第四條
規定辦理。收容人移回原機關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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