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条款第8条的规定,监狱及看守所在收容人被释放时,应当结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并使用文件(一式二联)让收容人签名或盖章,第一联交给收容人收執,第二联由机关留存。如果交付给收容人的余额总额超过新台币十万元,机关可以通过代购邮政汇票或开立国库支票的方式进行交付。 根据台湾法务部法令网站查询,中华民国法务部于2016年修正并公布了《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此法令与答案所描述的监狱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相对应。具体法规内容可参考台湾法务部网站查询结果(https://law.moj.gov.tw/FnVersion/fnversion-detail?oid=00208441&searchType=1&query=%E5%8F%97%E5%88%91%E4%BA%BA%E9%87%91%E9%8C%A2%E7%89%A9%E5%93%81%E4%BF%9D%E7%AE%A1%E8%BE%A6%E6%B3%95&match=all&pageNumber=1&typeOid=00487873&t=0),其中包含了有关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的具体规定。 举例来说,由法务部公布的《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11条规定了受刑人的保管金及存款的结算与支付办法,其中有关结算方式、存款的用途等内容提供了更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规,监狱及看守所在釋放收容人时应当结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并将其交付给收容人,要求收容人签名或盖章以确认收据。而当收容人要求结余保管金及勞作金以代购邮政汇票或开立国库支票的方式交付时,监狱及看守所也可以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具体解释以相关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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