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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結算其保管金及勞作金交付之,並使收容人於領取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2. 前項交付之結餘款合計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得以代購郵政匯票或開立國庫支票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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