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收容人。收容人對保管金及勞作金之帳目有疑義時,亦同。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規定,監獄和看守所的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收容人。如果收容人對於保管金及勞作金的帳目有疑義,也可以提出疑問。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解釋這個條文。2021年台灣台北監獄就曾依照這一條規定,進行對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的抽查,並將結果記錄下來供檢查。這種抽查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錢的安全和透明度,同時也是保護收容人的權益。收容人如果對於抽查結果有疑問,可以提出相關問題並要求機關進一步澄清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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