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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手摺,並將查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並告知收容人。收容人對保管金及勞作金之帳目有疑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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