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給養。 二、生活設施改善。 三、疾病醫療改善。 四、貧困救助。 五、教化輔導。 六、死亡慰問。 七、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關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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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給養。 二、生活設施改善。 三、疾病醫療改善。 四、貧困救助。 五、教化輔導。 六、死亡慰問。 七、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關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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