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這表示監獄和看守所的機關每個月都要審查專戶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是如何運用、支出和收入的。此外,他們還應該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檢討,並在各場舍公開紀錄,以讓收容人了解這些情況。 根據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監獄和看守所的專戶資金利益能夠被適當地管理和使用,同時也讓收容人知悉這些利益是如何運作的。這樣可以增加透明度,減少可能的濫用和不當運用資金的風險。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目前沒有明確提供,但可參考相關的法務部指引和矯正署所研議意見,這些資料可以提供監獄和看守所管理專戶資金的指引和建議。此外,法務部所制定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也可能包含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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