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律文本,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2 條规定了监狱内收容人的週轉金保留额度,以及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超过最高额度的特例。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收容人数的不同,週轉金的最高金額也不同,具体如下: - 收容人數未滿一千人者,最高額度為二十萬元。 - 收容人數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最高額度為四十萬元。 - 收容人數二千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最高額度為六十萬元。 - 收容人數三千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最高額度為八十萬元。 - 收容人數四千人以上未滿五千人者,最高額度為一百萬元。 - 收容人數五千人以上者,最高額度為一百二十萬元。 然而,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有必要,监狱可以向监督机关报告,并经其核准后,可以超过最高週轉金额度的限制。 以下是一个与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根据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的规定,如果被羈押的人无罪確定前遭受逮捕并被关押了一段时间,根据裁判書或判決書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每日3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例如,如果羈押期間为35天,则補償金額为105,000元(3000元×35天=105,000元)。根据这个例子,可以看出週轉金的最高金額是根据收容人数来确定的,并且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超过最高额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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