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事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有關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之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事項,可以參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保管及管理。具體來說,該條款允許監所或看守所在保管這些類別的受容人的金錢與物品時,可以參考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可以幫助確保金錢與物品的妥善保管與管理。該辦法的一個範例是根據法務部的相關規定,監獄或看守所在收到受容人的金錢或物品後,應該由經辦人員進行檢查和保管,並填寫收據交給受容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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