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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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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法條規定了監獄及看守所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同時,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也有權提出疑問。 參考資料: - 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 2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84)

  • 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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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