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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