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這段法條規定了監獄及看守所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同時,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也有權提出疑問。 參考資料: - 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 2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3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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