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應每月不定期抽查物品保管文件、保管庫房及貴重物品保管情形,並將查核結果作成紀錄,陳送機關長官核閱。收容人對於其被代為保管之物品種類或數量有疑義時,亦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