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當收容人釋放時,監獄或看守所應該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給收容人,並經收容人在物品保管文件上簽名或捺印。這樣的程序確保了物品的安全歸還,同時也提供了保留文件作為證據。以下是具體的範例: 依照台灣法務部監獄署的「臺灣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注意事項」,看守所在收容人釋放時,會將代為保管的物品交還給收容人,並要求收容人在物品保管文件上簽名。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物品得到妥善歸還,同時也提供了一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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