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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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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當收容人釋放時,監獄或看守所應該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給收容人,並經收容人在物品保管文件上簽名或捺印。這樣的程序確保了物品的安全歸還,同時也提供了保留文件作為證據。以下是具體的範例: 依照台灣法務部監獄署的「臺灣臺南看守所物品登記檢查注意事項」,看守所在收容人釋放時,會將代為保管的物品交還給收容人,並要求收容人在物品保管文件上簽名。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物品得到妥善歸還,同時也提供了一個證明文件。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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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