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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辦理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並由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者,始得提報假釋。
  2. 受刑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經治療評估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認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執行機關應將鑑定、評估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請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出監後強制治療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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