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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10

  1. 1.召開評估會議時,須有評估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2. 2.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或共識決方式行之;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3. 3.評估小組委員於評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一、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二、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 三、現為或曾為受刑人之被害人、被害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4. 4.有具體事實足認評估小組委員就評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受刑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評估會議申請迴避。
  5. 5.前項申請,由評估會議決議之,並作成紀錄。執行機關應將決議要旨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6. 6.受刑人不服前項評估會議之駁回決定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申訴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7. 7.評估會議主席明知委員有第三項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8. 8.依第三項及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評估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並作成紀錄。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自行迴避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之虞名詞
  • 要旨名詞
  • 駁回名詞
  • 申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依職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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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召開評估會議時,須有評估小組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或共識決方式行之;採無記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