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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9

  1. 1.執行機關應依受刑人犯行、在機關情狀、家庭成長背景、人際互動關、就學或就歷程、生理與精神狀態或治療及其他相關資料完成入監評估報告。
  2. 2.執行機關開始對受刑人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後,每屆滿一年應至少評估成效一次為原則,至評估小組認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為止。
  3. 3.處遇期間每月受處遇時數原則不得少於二小時,如遇特殊情形,則以總處遇期間之月平均計算。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受刑人名詞
  • 犯行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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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執行機關應依受刑人之犯行、在機關情狀、家庭成長背景、人際互動關係、就學或就業歷程、生理與精神狀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