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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12

  1. 1.前條所定陳述意見應以書面為之。
  2. 2.無法以書面陳述者,得以言詞陳述,執行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捺印;其拒絕簽名或捺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3. 3.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二項規定陳述意見外,得於評估會議列席陳述意見: 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五年,評估小組仍認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二、評估小組委員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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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前條所定陳述意見應以書面為之。無法以書面陳述者,得以言詞陳述,執行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