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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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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一般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二小時;特別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十小時。
  2. 2.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聯誼活動、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
  3. 3.輔導處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教案之編排、實施並進行專業督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55條的規定,以下是各項款的釋義: 1.根據第55條第1項的規定,矯正學校對學生的輔導應以個別或團體輔導的方式進行。一般教學部每週輔導時間不得少於2小時,特別教學部每週輔導時間不得少於10小時。這表示不同類型的矯正學校對學生的輔導時間有不同的要求,特別教學部的輔導時間較長。 2.根據第55條第2項的規定,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和個別諮商的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集會、班會、聯誼活動、社團活動和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這表示矯正學校在進行輔導時,可以根據個別學生的需求選擇適當的輔導方式,無論是個別還是團體輔導。 3.根據第55條第3項的規定,為了實施輔導,輔導處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教案的編排和實施,並進行專業督導。這表示輔導處需要有定期的會議來研討輔導相關的教案,確保輔導工作的順利進行並進行專業的監督和指導。 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教育部,2007年修訂)

立法沿革 1

(0860506 制定)

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一般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二小時;特別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十小時。   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聯誼活動、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   輔導處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教案之編排、實施並進行專案督導。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工作方式,應因應學生之個別差異性及其在校期間之長短,配合施以適當之個別或團體輔導,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則規定輔導處為進行輔導工作,應定期召開研討及督導會議,以提昇輔導之專業功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60506 制定)

一、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工作方式,應因應學生之個別差異性及其在校期間之長短,配合施以適當之個別或團體輔導,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第三項則規定輔導處為進行輔導工作,應定期召開研討及督導會議,以提昇輔導之專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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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55 條規定:「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一般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二小時;特別教學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