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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矯正學校對學生之輔導,應以個別或團體輔導之方式為之。一般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二小時;特別教學部,每週不得少於十小時。
  2. 前項個別輔導應以會談及個別諮商方式進行;團體輔導應以透過集會、班會、聯誼活動、社團活動及團體諮商等方式進行。
  3. 輔導處為實施輔導,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討教案之編排、實施並進行專業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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