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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四節 獎懲

§ 77–804

77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
78
前條獎勵方法如下: 一、公開嘉獎。 二、發給獎狀或獎章。 三、增給累進處遇成績分數。 四、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五、給與適當數額之獎學金。 六、其他適當之獎勵。
79
  1.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2. 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3. 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80
學生受獎懲時,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