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7條的規定,學生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獲得獎勵: 1. 行為善良,足以成為其他學生的表率。 2. 學習成績優良。 3. 有做出特殊貢獻,能夠增進學校的榮譽。 4. 具體的事實證明該學生已經有顯著的改進。 5. 其他足以獲得獎勵的理由。 根據台灣法學數位資料庫,這些獎勵可以包括表揚狀、嘉獎、獎品等。例如,如果一個學生在學校中表現良好,成績優異,並且積極參與榮譽委員會組織的活動,學校可以決定給予該學生一份表揚狀作為獎勵。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
立法理由矯正學校得對學生獎勵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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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學校得對學生獎勵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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