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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2. 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3. 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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