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9條規定了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及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在違背紀律行為時可以受到的懲罰。根據第79條第1項,對於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可以施以以下三款懲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而根據第79條第2項,對於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可以施以以下兩款懲罰:一、告誡;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在前述情形下,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依照參考資料《少年矯正學校受刑人警示教育規定》第79條之規定,少年矯正學校之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及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在違背紀律行為時,可以選擇針對該行為實施不同的懲罰。例如,若學生違背紀律,可以被施以告誡、勞動服務、停止戶外活動等處分方式。然而,具體選擇何種懲罰方式則取決於輔導教師的判斷與處理。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立法理由一、矯正學校得對學生實施之懲罰及方式。 二、少年受刑人違背紀律之懲罰宜與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懲罰方式有所區別,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懲罰之執行,以不影響學生學習進度為原則,爰於第三項規定學生停止戶外活動而導致學習落後者,矯正學校應施以必要之補救教學,以免影響矯正教育之實施。 四、參考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一、矯正學校得對學生實施之懲罰及方式。 二、少年受刑人違背紀律之懲罰宜與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之懲罰方式有所區別,爰為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懲罰之執行,以不影響學生學習進度為原則,爰於第三項規定學生停止戶外活動而導致學習落後者,矯正學校應施以必要之補救教學,以免影響矯正教育之實施。 四、參考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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