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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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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補償金中減除之: 一、受有損害賠償給付。 二、受訂約廠商或機關為其投保之相關保險給付。 三、職業訓練勞保給付。
  2. 2.前項若有二款以上者,合併減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法》第7條,受刑人或被告在獲得補償金時,應將以下情況中的金額扣除: 1. 已經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 2. 已經由訂約廠商或機關根據保險契約支付的金額。 3. 已經獲得的職業訓練勞工保險給付金額。 如果符合以上情況的有兩項以上,則合併扣除。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刑事補償法解析》,在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情況包括受刑人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律規定下獲得損害賠償,或者已經領取了相關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或受到職業訓練基金的給付。這些情況下,根據第7條的規定,這些受刑人或被告應將已經獲得的金額從補償金中扣除。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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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補償金中減除之: 一、受有損害賠償給付。 二、受訂約廠商或機關為其投保之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