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補償法》第7條,受刑人或被告在獲得補償金時,應將以下情況中的金額扣除: 1. 已經獲得的損害賠償金額。 2. 已經由訂約廠商或機關根據保險契約支付的金額。 3. 已經獲得的職業訓練勞工保險給付金額。 如果符合以上情況的有兩項以上,則合併扣除。 根據參考資料,例如《刑事補償法解析》,在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情況包括受刑人或被告已經在其他法律規定下獲得損害賠償,或者已經領取了相關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金或受到職業訓練基金的給付。這些情況下,根據第7條的規定,這些受刑人或被告應將已經獲得的金額從補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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