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第6條,受刑人及被告在申請補償金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條件: 1. 如果意外事故是因為收容人的故意所致,則不會發給任何補償金。 2. 如果意外事故是因為收容人的重大過失所致,則補償金會減少百分之五十。 至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認定,需要由監督機關根據事實調查或相關機關的鑑定報告來進行判斷。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受刑人在收容所中故意導致了一起意外事故,則該受刑人不會獲得任何補償金。然而,如果事故是由於受刑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則補償金將被減少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刑事補償法第6條的規定進行的,以確保補償金的合理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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