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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五十。
  2. 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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