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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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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應由
收容
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死亡者機關應通知
繼承人
領受,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補償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領受者,歸入作業基金。
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應按收容人之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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