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經核准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釋放後,其出監日期、保外醫治期間、嗣後展延期間及返監日期,監獄應通知指揮執行之檢察署,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4條,當受刑人的保外醫治經核准並且已釋放後,監獄應該通知執行指揮的檢察署有關出監日期、保外醫治期間、嗣後展延期間以及返監日期的資訊,同時報請監督機關保留文件供查閱。 參考資料: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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