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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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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未依前條規定,於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者,檢察署應即通知監獄。
  2. 2.監獄接獲檢察署為前項之通知,或知悉前項情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送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辦理傳喚拘提通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司法院應該即時通知監獄,如果受刑人未按照指定的期日報到給檢察署。同時,監獄在收到檢察署通知或得知受刑人未報到的情況時,應該提交相關文件並請求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的規定進行傳喚、拘提或通緝。 參考資料:《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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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刑人未依前條規定,於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者,檢察署應即通知監獄。監獄接獲檢察署為前項之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