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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內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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