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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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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
保外醫治
期間
屆滿、經
廢止
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內之
期日
,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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