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內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當受刑人的保外醫治期間屆滿、被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機構應指定七日以上的期限,以書面形式通知受刑人前往指定的檢察署報到並返回監獄執行刑罰。 資料範例: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受刑人A因患有嚴重疾病而獲准保外醫治一年。然而,在該一年期滿後,經醫生評估後發現受刑人A的病況已得到治癒或改善。根據法規,監獄機構需以書面方式通知受刑人A前往指定的檢察署報到,然後返回監獄執行剩餘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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