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辦理廢止保外醫治時,應檢附最近一次保外醫治核准函、診斷書、訪察紀錄及相關資料,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1條,當監獄辦理廢止受刑人的保外醫治時,必須檢附最近一次保外醫治核准函、診斷書、訪察紀錄及相關資料,並報請監督機關批准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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