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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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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准。
  2. 2.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中規定的應遵守事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如果在屆期內未能改善,監獄可以向監督機關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另外,如果保外醫治受刑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監獄也可以直接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1. 違反第七條中應遵守的事項,且違反情節重大。 2. 經醫事人員評估後,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但未按監獄指定的期日到檢察署報到。 舉例說明,如果一位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了第七條中的事項,且違反情節嚴重,監獄應先以書面通知他改善行為,如果在限期內未改善,監獄可以報請監督機關撤銷他的保外醫治核准。另外,如果一位保外醫治受刑人的病況經醫事人員評估後已經治癒或改善,但他未按照監獄指定的期日到檢察署報到,監獄可以直接報請監督機關廢止他的保外醫治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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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