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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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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醫治
受刑人
違反
第七條
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
廢止
其保外醫治
核
准。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違反
第七條
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
期日
至檢察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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