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中規定的應遵守事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如果在屆期內未能改善,監獄可以向監督機關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另外,如果保外醫治受刑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監獄也可以直接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1. 違反第七條中應遵守的事項,且違反情節重大。 2. 經醫事人員評估後,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但未按監獄指定的期日到檢察署報到。 舉例說明,如果一位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了第七條中的事項,且違反情節嚴重,監獄應先以書面通知他改善行為,如果在限期內未改善,監獄可以報請監督機關撤銷他的保外醫治核准。另外,如果一位保外醫治受刑人的病況經醫事人員評估後已經治癒或改善,但他未按照監獄指定的期日到檢察署報到,監獄可以直接報請監督機關廢止他的保外醫治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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