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受刑人在保外醫治期間,如果有展延的必要,監獄應在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向監督機關陳報並獲得核准,每次展延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受刑人在長期照護、安養或教養機構接受照護,每次展延的期間不能超過六個月。 在進行展延時,受刑人應提供最近三十日內的醫療機構診斷書。必要時,監獄可以指定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並提供診斷書,以供審酌展延。 在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長官應每個月至少派員察看一次。展延期前一個月內,監獄應指派醫事人員進行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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