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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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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評估有展延必要者,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陳報監督機關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於長期照顧、安養或教養機構接受照護者,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2. 2.前項展延,保外醫治受刑人應檢具醫療機構最近三十日內之診斷書。必要時,監獄得再行指定其他醫療機構予以檢查,並提出診斷書,以供辦理展延之審酌
  3. 3.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長官應按月至少派員察看一次;其屆展延前一個月內應指派醫事人員察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受刑人在保外醫治期間,如果有展延的必要,監獄應在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向監督機關陳報並獲得核准,每次展延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如果受刑人在長期照護、安養或教養機構接受照護,每次展延的期間不能超過六個月。 在進行展延時,受刑人應提供最近三十日內的醫療機構診斷書。必要時,監獄可以指定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檢查,並提供診斷書,以供審酌展延。 在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長官應每個月至少派員察看一次。展延期前一個月內,監獄應指派醫事人員進行察看。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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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監獄評估有展延必要者,應於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十日前,陳報監督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