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命提出保證書者,其保證書應記載下列注意事項: 一、約束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有違背法令之行為。 二、保外醫治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病況改善時,應依監獄之通知將其送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 三、於保外醫治受刑人未依法定程序擅離或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應將其行蹤立即告知監獄。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8條,提出保證書的人應該在保證書中記載以下注意事項: 1. 約束在保外醫治期間受刑人不得有違背法令的行為。 2. 當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病況改善時,應根據監獄的通知將受刑人送至指定的檢察署報到。 3. 如果受刑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擅離或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應立即將其行蹤告知監獄。 相關範例: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8條,當一名受刑人獲准保外醫治時,其家屬在提出保證書時必須記載上述的注意事項,以確保受刑人在保外醫治期間遵守相關法令並按時報到。此外,如果受刑人在保外醫治期間擅自離開或更改醫療機構或處所,家屬應立即通知監獄,以便確保受刑人的行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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