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7條,保外醫治受刑人在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多項事項,包括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依醫囑接受治療、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等。其中,第三款規定當受刑人因病情需要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時,可以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情況急迫,則受刑人可以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其參考資料為《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7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