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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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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應依醫囑接受治療。 三、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 四、應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定期回報,並隨時接受監獄以科技設備或其他當方式察訪,不得無故失聯。 五、於監獄訪察人員訪視時,應就其健康、就醫或照護、居住、生活狀況等情形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六、除維持日常居住及生活所必需外,未經監獄准,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 七、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八、其他經監獄認為應遵守之事項。
  2. 2.前項第三款情形,如保外醫治受刑人因病情治療或照護需要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但情況急迫時,保外醫治受刑人得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並申請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7條,保外醫治受刑人在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多項事項,包括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應依醫囑接受治療、不得無故擅離或變更原醫療機構或處所等。其中,第三款規定當受刑人因病情需要變更醫療機構或處所時,可以向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若情況急迫,則受刑人可以先自行變更並於五日內陳報原執行監獄申請核准。其參考資料為《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7條。

  • 受刑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等情名詞
  • 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騷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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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保外醫治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應依醫囑接受治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