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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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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外醫治受刑人出監前,監獄應告知其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並作成紀錄使其簽名。
  2. 2.前項受刑人屬意識不清時,監獄得將前項應遵守事項告知其保證人,並作成紀錄使其簽名。
  3. 3.前二項情形,受刑人拒絕或無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監獄在受刑人出監前應告知其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的事項,並且要求受刑人簽名,以作為紀錄。 -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6號裁定意旨。 2. 如果受刑人因為意識不清而無法簽名,監獄可以將相關事項告知其保證人,並且要求保證人簽名,以作為紀錄。 - 參考資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6號裁定意旨。 3. 如果受刑人拒絕簽名或無法簽名的原因,監獄應該在相關紀錄中註明拒絕或無法簽名的事由。 -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參照。

  • 受刑人名詞
  • 保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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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外醫治受刑人出監前,監獄應告知其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並作成紀錄使其簽名。前項受刑人屬意識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