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監獄在受刑人出監前應告知其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的事項,並且要求受刑人簽名,以作為紀錄。 -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6號裁定意旨。 2. 如果受刑人因為意識不清而無法簽名,監獄可以將相關事項告知其保證人,並且要求保證人簽名,以作為紀錄。 - 參考資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6號裁定意旨。 3. 如果受刑人拒絕簽名或無法簽名的原因,監獄應該在相關紀錄中註明拒絕或無法簽名的事由。 -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04號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216號刑事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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