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保外醫治者,應居住於醫療機構或其他特定處所接受治療或照護。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5 條,受刑人在保外醫治期間應居住於醫療機構或其他特定處所接受治療或照護。例如,參考資料中的第五點提到的司法院裁定案件中,受刑人對於保外醫治的審核和許可與否決定屬於法務部的行政處分,所以受刑人需居住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或其他特定處所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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