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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辦理先行保外醫治或報請監督機關准其保外醫治,經准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並經檢察官開立釋票後始能辦理釋放。
  2. 為確保前項保外醫治受刑人日後刑罰之執行,監獄得函請檢察署檢察官審酌併為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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