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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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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辦理先行保外醫治或報請監督機關准其保外醫治,經
核
准者,監獄應即報由檢察官依監獄行刑法
第六十三條
規定命
具保
、
責付
、
限制住居
或
限制出境
、出海,並經檢察官開立釋票後始能辦理釋放。
為確保前項保外醫治
受刑人
日後刑罰之執行,監獄得函請檢察署檢察官
審酌
併為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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