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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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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二、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 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2. 2.監獄報請監督機關准辦理保外醫治時,應先參酌醫囑並綜合評估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
  3. 3.於前項評估中,必要時,監獄得委請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協助之。
  4. 4.受刑人向監獄請求保外醫治者,監獄應即交由醫事人員,依前三項規定審酌,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刑人。受刑人不服監獄不予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提起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保外醫治的審核程序和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 第一項列舉了不能或無法進行適當醫治的情況,包括罹患致死率高疾病、衰老或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需要長期住院治療、需要長期復健、病情複雜且難以控制、罹患法定傳染病難以適當隔離治療等情況。 2. 監獄在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之前,應先參考醫囑並綜合評估受刑人的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等因素。 3. 監獄在進行評估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委請其他專業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進行評估。 4. 受刑人向監獄申請保外醫治時,監獄應立即將其交由醫事人員進行審酌,依據前述規定進行評估,並將結果通知受刑人。如果受刑人對監獄不批准保外醫治的決定不服,可以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提起申訴。 參考資料: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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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