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保外醫治的審核程序和相關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 第一項列舉了不能或無法進行適當醫治的情況,包括罹患致死率高疾病、衰老或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需要長期住院治療、需要長期復健、病情複雜且難以控制、罹患法定傳染病難以適當隔離治療等情況。 2. 監獄在報請監督機關核准保外醫治之前,應先參考醫囑並綜合評估受刑人的病況嚴重性、疾病治療計畫、生活自理能力、親友照顧能力或社福機構安置規劃等因素。 3. 監獄在進行評估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委請其他專業機構、團體或個人協助進行評估。 4. 受刑人向監獄申請保外醫治時,監獄應立即將其交由醫事人員進行審酌,依據前述規定進行評估,並將結果通知受刑人。如果受刑人對監獄不批准保外醫治的決定不服,可以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提起申訴。 參考資料: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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