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 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根據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第3條,受戒治人在社會適應期階段可以進行所外戒治。但是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能參與: 1. 入所後曾違背紀律。 2. 曾受過徒刑、保安、感訓或戒治處分。 3. 曾有脫逃紀錄。 4. 曾經撤銷過停止戒治處分。 5. 正在另一個案件的偵審中,或者仍須執行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以及中途學校的特殊教育待執行。 舉例: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所公布之民國 110 年第 10917 號裁判書,一位被判處徒刑的受處分人曾違反了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因此被撤銷了停止戒治的處分。依據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第3條之規定,這位受處分人在社會適應期階段不得參與所外戒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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