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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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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 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第3條,受戒治人在社會適應期階段可以進行所外戒治。但是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能參與: 1. 入所後曾違背紀律。 2. 曾受過徒刑、保安、感訓或戒治處分。 3. 曾有脫逃紀錄。 4. 曾經撤銷過停止戒治處分。 5. 正在另一個案件的偵審中,或者仍須執行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以及中途學校的特殊教育待執行。 舉例: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所公布之民國 110 年第 10917 號裁判書,一位被判處徒刑的受處分人曾違反了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因此被撤銷了停止戒治的處分。依據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第3條之規定,這位受處分人在社會適應期階段不得參與所外戒治。

  • 撤銷名詞
  • 另案名詞
  • 拘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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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