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2.24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受戒治人於社會適應期之階段,得實施所外戒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
一、入所後曾違背紀律者。
二、曾受徒刑、保安、感訓及戒治處分者。
三、曾有脫逃紀錄者。
四、經撤銷停止戒治者。
五、另案偵審中或尚有徒刑、拘役、強制工作、感訓處分、保護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待執行者。
- 所外戒治方式如下: 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之醫事機構戒治。 二、參與政府立案之社教機構所主辦具有戒治功能之活動。
- 前項所外戒治應由所方派員戒護實施。
- 受戒治人實施所外戒治,應於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行之。
- 國定例假日停止實施所外戒治。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從事與戒治無關之活動。
二、服從戒治所管教人員及所外戒治機構人員之指導。
受戒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戒治所得停止其所外戒治。
所外戒治之受戒治人,應與所內受戒治人分別收容。
戒治所應按月將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內容及名冊,函報法務部(如附表)。
附表
○○○○戒治所辦理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報告表 民國○年○月○日┌──────────────────────────────┐│所外戒治方式: │├────┬───┬──────┬────┬─────────┤│機構名稱│時 間│地 點│指導人員│ 活 動 內 容 │├────┼───┼──────┼────┼─────────┤│ │ │ │ │ │├────┴───┴──────┴────┴─────────┤│受戒治人名冊: │├──┬──┬──┬──┬──┬────┬──┬────┬──┤│編號│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入所日期│成績│外出次數│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總人數: │└──────────────────────────────┘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法務部另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2.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