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了受戒治人在所外戒治期間的時間和例假日的實施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受戒治人在所外戒治期間應在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之間進行。此外,國定例假日(例如國定假日或節日)則不進行所外戒治。 例如,如果某個受戒治人在進行強制戒治期間,則他的所外戒治時間應該在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之間,而在國定的例假日(如元旦、農曆新年等)則不進行所外戒治的活動。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受戒治人在合適的時間進行戒治,同時也照顧到受戒治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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