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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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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之操行、輔導、學習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下列人員依其平日表現考記分: 一、操行成績分數:由導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訓導主任初核。 二、輔導成績分數:由輔導老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輔導主任初核。 三、學習成績分數:由各科老師、技士會同導師考核登記,由教務主任初核。
  2. 2.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學生審查委員會決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3條的規定,學生的操行、輔導、學習成績分數由相關人員進行考核記分。具體來說,操行成績分數由導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然後由訓導主任初核。輔導成績分數由輔導老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然後由輔導主任初核。學習成績分數則由各科老師和技士會同導師考核登記,然後由教務主任初核。這些成績分數經過初核之後,會由學生審查委員會進行決議。 參考資料: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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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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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生之操行、輔導、學習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下列人員依其平日表現考核記分: 一、操行成績分數:由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