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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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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 一、告誡者,每次○.五分。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者,每日○.五分。 三、勞動服務一至五日者,每日○.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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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2條規定了受懲罰學生所扣減的責任分數,根據該條規定,每一次告誡的扣減責任分數為0.5分,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的每日扣減責任分數為0.5分,而勞動服務一至五日的每日扣減責任分數也為0.5分。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關於這項規定的一個範例。假設學生A因犯了某條規定而被告誡了一次,那麼依照本條規定,學生A所扣減的責任分數將為0.5分。

  • 告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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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 一、告誡者,每次○.五分。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