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 一、告誡者,每次○.五分。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者,每日○.五分。 三、勞動服務一至五日者,每日○.五分。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2條規定了受懲罰學生所扣減的責任分數,根據該條規定,每一次告誡的扣減責任分數為0.5分,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的每日扣減責任分數為0.5分,而勞動服務一至五日的每日扣減責任分數也為0.5分。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關於這項規定的一個範例。假設學生A因犯了某條規定而被告誡了一次,那麼依照本條規定,學生A所扣減的責任分數將為0.5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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