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學生每月操行、輔導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輔導四分。 二、第三等學生操行十二分,輔導八分。 三、第二等學生操行十七分,輔導十二分。 四、第一等學生操行二十二分,輔導十六分。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1條,矯正學校的管教人員應根據累進處遇原則,嚴格核定執行感化教育學生的成績分數。每個月的操行和輔導成績分數應該達到以下標準,如果達到,學生處遇審查會可以提出具體事證,進行複查核減。 1. 第四等學生的操行分數應為七分,輔導分數為四分。 2. 第三等學生的操行分數應為十二分,輔導分數為八分。 3. 第二等學生的操行分數應為十七分,輔導分數為十二分。 4. 第一等學生的操行分數應為二十二分,輔導分數為十六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的操行分數為十分,輔導分數為五分,這符合第三等學生的操行和輔導標準分數,該學生可以根據具體事證提出複查核減申請,並由學生處遇審查會來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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