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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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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記。各等學生每月操行、輔導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等學生操行七分,輔導四分。 二、第三等學生操行十二分,輔導八分。 三、第二等學生操行十七分,輔導十二分。 四、第一等學生操行二十二分,輔導十六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1條,矯正學校的管教人員應根據累進處遇原則,嚴格核定執行感化教育學生的成績分數。每個月的操行和輔導成績分數應該達到以下標準,如果達到,學生處遇審查會可以提出具體事證,進行複查核減。 1. 第四等學生的操行分數應為七分,輔導分數為四分。 2. 第三等學生的操行分數應為十二分,輔導分數為八分。 3. 第二等學生的操行分數應為十七分,輔導分數為十二分。 4. 第一等學生的操行分數應為二十二分,輔導分數為十六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的操行分數為十分,輔導分數為五分,這符合第三等學生的操行和輔導標準分數,該學生可以根據具體事證提出複查核減申請,並由學生處遇審查會來審查申請。

  • 感化教育名詞
  • 累進處遇名詞
  • 名詞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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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1 條規定:「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感化教育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等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