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令,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0條規定了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徒刑學生的成績核記標準。該法條共有兩項,分別規定了各級學生的輔導和操行成績分數的核記標準。根據第一項,第四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3.5分,操行分數為2.5分;第三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4分,操行分數為3分;第二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4.5分,操行分數為3.5分;第一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5分,操行分數為4分。根據第二項,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的學生的輔導和操行成績分數標準為:第四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3.9分,操行分數為2.9分;第三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4.3分,操行分數為3.3分;第二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4.7分,操行分數為3.7分;第一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5分,操行分數為4分。 參考資料: - 憲報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施行法修正法草案,最高法院出版,1997年 - 第98年教育部公告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教育部公告,教育部公告字第9807260644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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