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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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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徒刑各級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記。各級學生每月輔導、操行成績分數,在下列標準以上者,應提出具體事證,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並得複查核減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五分,操行二.五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分,操行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五分,操行三.五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
  2. 2.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之學生,其累進處遇之輔導、操行各級成績分數,依下列標準核記之。 一、第四級學生輔導三.九分,操行二.九分。 二、第三級學生輔導四.三分,操行三.三分。 三、第二級學生輔導四.七分,操行三.七分。 四、第一級學生輔導五.○分,操行四.○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令,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10條規定了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徒刑學生的成績核記標準。該法條共有兩項,分別規定了各級學生的輔導和操行成績分數的核記標準。根據第一項,第四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3.5分,操行分數為2.5分;第三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4分,操行分數為3分;第二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4.5分,操行分數為3.5分;第一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5分,操行分數為4分。根據第二項,在八十六年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犯罪的學生的輔導和操行成績分數標準為:第四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3.9分,操行分數為2.9分;第三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4.3分,操行分數為3.3分;第二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4.7分,操行分數為3.7分;第一級學生的輔導分數為5分,操行分數為4分。 參考資料: - 憲報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刑法施行法修正法草案,最高法院出版,1997年 - 第98年教育部公告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教育部公告,教育部公告字第9807260644號公告

  • 累進處遇名詞
  • 名詞
  • 複查名詞
  • 第七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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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0 條規定:「矯正學校各級管教人員,對執行徒刑各級學生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