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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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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 一 操行成績、最高二十二分。 二 輔導成績、最高十六分。 三 學習成績、最高十六分。
  2. 2.前項第一款之操行分數,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為依據,詳實給分數。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輔導分數,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之態度、觀念及行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4. 4.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之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詳實核給分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9條,該法條共分為四項。第一項是關於受感化教育處分學生每月成績最高分數的規定。根據該條,操行成績最高分為22分,輔導成績最高分為16分,學習成績最高分也是16分。 第二項規定了操行分數的核給方式。根據該項,操行分數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等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三項規定了輔導分數的核給方式。根據該項,輔導分數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的態度、觀念和行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四項規定了學習分數的核給方式。根據該項,學習分數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的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進行換算,詳實核給分數。 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參考資料:訓導處可依據學生的獎懲紀錄、輔導紀錄和學習成績紀錄,進行每月操行、輔導和學習分數的核給。

  • 感化教育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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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9 條規定:「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學生,每月成績最高分數如下: 一 操行成績、最高二十二分。 二 輔導成績、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