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9條,該法條共分為四項。第一項是關於受感化教育處分學生每月成績最高分數的規定。根據該條,操行成績最高分為22分,輔導成績最高分為16分,學習成績最高分也是16分。 第二項規定了操行分數的核給方式。根據該項,操行分數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等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三項規定了輔導分數的核給方式。根據該項,輔導分數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的態度、觀念和行為改變為依據,詳實核給分數。 第四項規定了學習分數的核給方式。根據該項,學習分數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的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進行換算,詳實核給分數。 以下是一個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參考資料:訓導處可依據學生的獎懲紀錄、輔導紀錄和學習成績紀錄,進行每月操行、輔導和學習分數的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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