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第8條的規定,受徒刑執行之學生在各級每月成績的最高分數如下: 1. 輔導成績的最高分數為五分,詳實核給分數時,應以學生每月接受輔導後的態度、觀念及行為改變為依據。 2. 操行成績的最高分數為四分,詳實核給分數時,應以學生的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等為依據。 3. 學習成績的最高分數為三分,詳實核給分數時,應以學生每月參加教育課程、技藝課程之原始分數,相加後平均並予換算。 根據臺中少年訓導所被關懲戒少年學生累進處遇辦法判決書(臺中智行判字第109101串)第三條中提及,懲戒少年學生累進辦法中的學習成績核給應以原始分數為依據,進一步說明了對學習成績核給分數的具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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